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面子書「讚」爭言論自由
(華盛頓10日訊)美國弗吉尼亞州數名地方政府員工,由于在社交網站「面子書」(Facebook)「讚」(like)上司競選連任的對手而被解僱後,入稟控告上司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獲得面子書與人權組織聲援。 有分析認爲,若「讚」獲合法地位,將爲社交媒體的言論自由奠定重要基礎。
綜合報導,這場爭議始于2009年夏天的弗州漢普頓縣長官改選,時任縣長官副手卡特某天在面子書點擊豎姆指標誌,「讚」上司羅伯茨角逐連任的競爭對手亞當斯設立的競選網頁。
羅伯茨在面子書發現後非常憤怒,傳召下屬舉行會議。會後,羅伯茨向卡特說:「你是自作自受,競選後你毋須留下。」在羅伯茨當選後約一個月,卡特與另外5名支持亞當斯的同事被解僱。據悉,他們之中的3人曾在亞當斯的面子書上按「讚」。
卡特等人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羅伯茨因不同政見而解僱他們,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他們的言論自由。
但地方法庭認爲,面子書按「讚」不足以構成可獲憲法保障的「言論」,沒有文本紀錄,也和發表言論不同,因此並不在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今春判處他們敗訴。
卡特正入稟上訴法院,爭取翻案,社交媒體及人權組織都高度關注。他們擔心此例一開,網上任何點擊動作,包括「推特」(Twitter)「轉載」(retweet)推文,也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捍衛用戶權利
面子書6日對上訴法庭提交陳辭,捍衛廣大用戶的權利。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也向法院提交書面陳辭,力撐「讚」應受保障。
面子書指出,每當用戶「讚」任何網上資訊,其朋友都會讀到相關,因此「讚」是重要言論;而且卡特用滑鼠表達支持某個候選人的想法,與他站在街上宣布支持某人無異。
面子書還稱,其用戶每天「讚」多達30億次,數千萬美國人每天利用面子書溝通;若「讚」不受憲法保障,那麽憲法可保障的言論範圍將極爲有限。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沃洛赫預期,上訴法院很可能推翻原有裁決,因爲無論聲明長短,甚至是像燒國旗這種象徵性言論,都受第一修正案保障。
羅伯茨的律師則否認解僱有政治動機,指部分人被解雇是因助選影響工作環境和諧,或工作表現欠理想。
專家:符號圖畫納「言論」
「面子書」(Facebook)已成爲許多人的重要通訊工具,面子書的「讚」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護,關鍵在于這個用滑鼠點擊圖標的動作,是否算是「言論」。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沃洛赫指出,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草議第一修正案時寫道,法案保障「言論權利、寫作權利、發表意見的權利」。追溯其原意,所謂「發表權利」應包含象徵性言論。
因此1789至1798年的最高法院法官威爾遜,也將「發表權利」應用于出版書籍以外的用途,包括公開展示圖畫或符號。即使國會將麥迪遜的原文簡化成「言論或出版自由」,其意思也不應有重大轉變。
到了近代,美國最高法院一再確立「象徵性言論」受憲法保障。例如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得克薩斯州示威者約翰遜的燒國旗行爲屬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
除了「讚」的爭議,法律界對網絡搜尋器的搜尋結果篩選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障,同樣爭論不休。
歐盟及美國政府正調查谷歌(Google)的搜尋結果,是否偏幫生意合作夥伴、妨礙競爭對手,違反壟斷條例。
谷歌早前的研究報告指出,谷歌、微軟推出的Bing、雅虎搜尋(Yahoo! Search)等搜尋引擎會判斷哪些資料最切合用家需要,與媒體處理新聞的做法無異,理應受第一修正案保障。
但哥倫比亞大學法律教授吳修銘指出,第一修正案保障程式員的設計自由,不表示這一憲法權利須賦予程式員創造的產物。
所謂保護電腦的「言論(自由)」,隻是間接符合第一修正案的立法原意,此法案的真正目的是保障人免受政府審查。他呼籲社會提防商界把保障人權的崇高目標,濫用爲保護商業利益的工具。
資料來源: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index.php?option=com_k2&view=item&id=19761:&Itemid=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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