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我認為臉書按讚不違法,但是經過論證活動以後我認為在按贊此以行為前需先經縝密的思考,有時不構成違法是因為台灣法律習慣的問題,並不代表此一行為是正確無誤的,也有可能是因為年齡不到法律處罰的規定,所以不要存著僥倖的心態,以為按讚只是心情的抒發管道之一,也千萬不要養成非按讚不可的習慣,以免不經意的觸犯法網,即使你不是有心的!
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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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知識加
亞洲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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