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第二階段論證摘要

一開使我認為臉書按讚並不違法,經過一些資料的搜尋後,我的立場仍未改變,但這並不代表我認為隨意按讚就是對的行為,如果因此而傷及別人的權益,那便自然該受到懲罰的.
從查詢資料到消化吸收資料,其實是一個頗困難的歷程,因為一開始我就有一個先入為主認為按讚不違法的想法,然而在這個過程中,我開始學習著反駁自己的想法,試著去站在別人的立場思考,而且討論的過程中,我發現這其實是件挺有趣的事情,不僅可以了解別人的想法,也可以從中獲得許多知識.

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130208 宋瑞婷 第二階段論證摘要

原本我認為臉書按讚不違法,但是經過論證活動以後我認為在按贊此以行為前需先經縝密的思考,有時不構成違法是因為台灣法律習慣的問題,並不代表此一行為是正確無誤的,也有可能是因為年齡不到法律處罰的規定,所以不要存著僥倖的心態,以為按讚只是心情的抒發管道之一,也千萬不要養成非按讚不可的習慣,以免不經意的觸犯法網,即使你不是有心的!

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網站:
全國法規資料庫
知識加
亞洲週刊

臉書按讚恐中毒 網友:心驚驚

http://history.n.yam.com/ebcnews/life/201010/20101006200037.htmlhttp://history.n.yam.com/ebcnews/life/201010/20101006200037.html


按「讚」=無聲陷阱!臉書5地雷,你踩到了嗎?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2376

台灣篇/按讚挨告 多數不起訴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290844.shtml

恐嚇丁國琳 網友按「讚」也送辦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72205327

這樣是否構成誹謗罪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72303772

馬英九是貪汙份子嗎? 李敖:「要揭發馬英九是貪污份子真相」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2003122

臉書吐怨路人按讚挨告 有無回應皆被遷怒 [新奇新聞]
http://hacome.pixnet.net/blog/post/38402448


李宗瑞的法律問題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_ylt=A8tUwYF7yc1Q.REA9y1r1gt.;_ylc=X1MDMjExNDcwNTAwMwRfcgMyBGNzcmNwdmlkA2p3SnNVOHRVd0ZfOW5lZFNUemVBdFJCNmRxbnBkMUROeVlJQUEwU3kEZnIDeWZwBGZyMgNzZy1nYWMEaXQDZ3AEbl9ncHMDMTAEb3JpZ2luA3NycARwb3MDNARwcXN0cgJaBHF1ZXJ5A4oEc2FjAzEEc2FvAzEEc2VjA3JlbC1zYQRzbGsDdGV4dAR0b1N0cmluZwNbb2JqZWN0IE9iamVjdF0EdnRlc3RpZANUV0MwNzI-?p=%E8%87%89%E6%9B%B8%E6%8C%89%E8%AE%9A%E8%A2%AB%E5%91%8A&fr2=sg-gac&fr=yfp&pqstr=%E8%87%89%E6%9B%B8%E6%8C%89%E8%AE%9A



 現在不能按--讚--,請問可以按--幹--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72301363

臉書按讚 多人惹官司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58008&type=%E7%A4%BE%E6%9C%83


臉書按讚可能被告 菲律賓新法惹爭議
http://www.yzzk.com/cfm/Content_Archive.cfm?channel=nt&path=223190271/41ntd.cfm

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鄉民大法庭》─社群網站上對於誹謗言論按讚或分享,是否觸法?

【畫新聞/圖:Ason/法律諮詢:沈建宏律師】
 

案例:
小華、小雨在社群網站看到小明因勞資糾紛痛罵老闆「畜生、禽獸」並且把老闆疑似與女員工通姦涉及私德之事公布,小華看了該文章後按讚,小雨除按讚之外,還按了分享,小明觸犯了刑法公然污辱及誹謗罪,按讚的小華及按分享的小雨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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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傳撥媒介隨著科技發達而有不同的形式,然而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以「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為準。本案例中,小華對於小明在社群網站上的發文,僅僅按讚,然按讚是否即為共犯而應繩之以法仍應綜合客觀情狀予以判斷,按讚在社群網站上往往表達的意思僅止於關心事件或基於朋友的立場看到發文的意思,不一定就代表「贊同」發文的立場,故單純按讚尚不能構成公然污辱或誹謗罪,此亦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所採之見解。
 
然而小雨的情形就不同了,小雨不僅按了讚,還進一步的按分享,將小明的發文散佈出去,如此即能符合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要件,故小雨按分享的行為即可與小明的行為「等量齊觀」,小雨的行為就很可能違法了。總之,網路社會只是以另一種不同的形式參與社會活動,並不因此不受法律規範,各位網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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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資料來源:http://www.8news.com.tw/archives/45302

網路言論 有自由也有責任


★編輯臺觀點

  網路使用者常認為在虛擬空間裡,享有比現實世界更充分的言論自由。透過公開討論,讓各種意見都有抒發管道,落實民主概念的「參與」意涵。遇到爭議事件,只要秉持「理性」而非「情緒」,找到言論自由權與網路秩序的平衡點,就應受到保障,而非一味的約束。

  ★新聞導讀

  五都選舉將於十一月底進行,上週發生兩起與選舉有關的言論自由底線的事件。一是網友改編臺中市長候選人胡志強的競選影片,由於內容嘲諷,引起臺中市地檢署關切,網友認為是網路版的「白色恐怖」。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由年輕支持者為胡自強拍攝的《Hu's girls》短片,因風格獨特,引發網友熱烈討論。網友廖小貓將短片改編,穿插酒店廣告後、配上字幕,反諷臺中市色情業氾濫。地檢署表示,網路影片可能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等,並意圖使他人不當選。若當事人提告,檢方就會偵辦。

  另一起事件則是國內最大的網路社群PTT,收到教育部公文,要求八卦版加強管理不符教學或學術研究目的的政治文章。中央社報導,PTT認為有如回到戒嚴時代。

  由於有民眾向行政院長信箱投訴,希望將「意圖左右使用者意向的政黨黨工」請出網路。教育部長吳清基回應,只是提醒PTT,不會嚴格限制,「學生不是什麼都知道,有時需要由有經驗者提醒如何善用網路,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報導/諶淑婷

  在討論網路言論自由前,必須先了解何謂言論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言論自由讓國民可依自己的意願,在公領域自由發表言論,以及聽取他人陳述意見,不必受到政府審查,所以言論自由常被認為是民主中不可或缺的概念。

  「不過要注意的是,與自由相對的是責任。民眾表達言論時,也要意識到必須對自己的言論負責。」資策會科法中心數位匯流組副組長郭佳玫說,言論有道德的責任與法律的責任兩種,前者受到公眾輿論與社會觀念拘束,後者則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當公開的言論內容,對他人造成毀謗、侮辱,或是泄漏國家、他人祕密,就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民眾可以在網路論壇或部落格,抒發自己的觀點、情感或政治評論。郭佳玫以「廖小貓事件」為例,廖小貓並沒有在影片中虛構內容,而是加入原本就存在的酒店廣告、新聞影片,雖然修改了口白,但仍屬自由言論容許的範圍內,「他沒有碰觸到侮辱或誹謗底線,只是以調侃方式呈現對臺中市的憂心觀點,只能說是開了很大的玩笑。但因牽涉到敏感的選舉議題,才會引起地檢署注意。」

  網路影片 大玩KUSO

  臺灣部落格協會理事長潘建志認為,國人還不夠了解「KUSO」的意義,「在網路多媒體發達的現代,幾乎人人都有剪輯影片、配字幕的能力,像廖小貓改編的影片,並非拍攝新東西,而是把許多原有的影片混合、剪接,在日本被稱為『空耳』,也就是幻聽之意,代表虛造的影像,觀賞者不會認為是事實。」這部改編影片大玩雙關語遊戲,但潘建志認為趣味成分高過政治意味,一般娛樂節目中也常出現,並沒有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界線。

  潘建志說,許多論壇對於會員的言論都訂有基本規則,若是版規無法控制,還有法律可適用,不需要公權力介入。郭佳玫則說:「既然PTT是臺灣大學的學生論壇,就該由學校或論壇本身做限制、管理。言論自由是全民共有,如果網友不滿論壇內容,可以互相討論,而非要求官方力量介入管理。」

  國際間曾發生公權力涉入網路言論的事件,潘建志以中國為例,「人權運動者胡佳,只是在網路上發表了五篇評論政治與社會問題的文章,就被判刑三年,許多中國網友不敢在網路上發表言論,造成社會公理無法伸張。」他提醒政府不要太過介入網路言論,以免讓網友失去討論時事的信心,造成民主倒退。

  言論不當 學生被告

  「在這兩場風波中,小朋友可以從中學習網路言論自由的界線。」郭佳玫說,許多人誤解在部落格上發言是自己的事,就像是在家中批評別人,所以會出現不雅言詞、不實指控。有些學生喜歡在班級網站或部落格中,討論學校事務,有時難免情緒過於激動。郭佳玫提醒,過去政大與淡大都曾有學生因網路言論被提告的案例,所以表達不同意見時,不能人身攻擊,也不可捏造沒有證據的事。

  言論自由得來不易,民眾若無法自我控制,反而容易傷害別人,她說:「不管是發表無形的語言或有形的文字,都要對自己負責,要謹記權利越大,責任就越大。」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nie/nie_indicate/Unit7/W-991108-15/W-991108-15.htm

謝和弦兇狠譙東家 被告忽變軟哭窮

謝和弦兇狠譙東家 被告忽變軟哭窮

【丁牧群╱台北報導】失控歌手謝和弦又吃官司,他日前在臉書指控經 紀公司「亞神音樂」與他解約,目的是要賺取違約金500萬元,亞神火大向台北地院控告他,除求償100萬元還指定他須在《蘋果》登報道歉。雙方昨到台北地 院調解,謝和弦放低姿態說願登報道歉,但籌不出100萬元,雙方將擇期再協商。
謝和弦有3件官司纏身,而且都是臉書貼文惹的禍。今年8月他在臉書自爆吸食大麻,被檢方傳去驗尿呈陽性,又在臉書暗批吳宗憲拐女孩上床,被吳控告加重誹謗,兩案均由檢方偵辦中。

被求償100萬

謝和弦的暴走行為令經紀公司亞神音樂很頭痛,日前要跟他解約,並以他的言論、行為傷害亞神商譽,求償500萬元違約金。他竟在臉書砲轟亞神故意以解約賺取旗下藝人500萬解約金,再被亞神求償100萬元,並指定在《蘋果》登報道歉。
謝和弦昨到台北地院與亞神人員調解,他同意登報道歉,但表示付不出100萬賠償金,願寫歌相抵,雙方未達共識擇期再談。他離開法院時接受《壹電視》訪問,直呼「之前真的爆炸得太誇張、太嚴重」,還說後悔犯了大錯。

資料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newentertainment/20121207/34689864

面子書「讚」爭言論自由


(華盛頓10日訊)美國弗吉尼亞州數名地方政府員工,由于在社交網站「面子書」(Facebook)「讚」(like)上司競選連任的對手而被解僱後,入稟控告上司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獲得面子書與人權組織聲援。 有分析認爲,若「讚」獲合法地位,將爲社交媒體的言論自由奠定重要基礎。

綜合報導,這場爭議始于2009年夏天的弗州漢普頓縣長官改選,時任縣長官副手卡特某天在面子書點擊豎姆指標誌,「讚」上司羅伯茨角逐連任的競爭對手亞當斯設立的競選網頁。

羅伯茨在面子書發現後非常憤怒,傳召下屬舉行會議。會後,羅伯茨向卡特說:「你是自作自受,競選後你毋須留下。」在羅伯茨當選後約一個月,卡特與另外5名支持亞當斯的同事被解僱。據悉,他們之中的3人曾在亞當斯的面子書上按「讚」。

卡特等人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羅伯茨因不同政見而解僱他們,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他們的言論自由。

但地方法庭認爲,面子書按「讚」不足以構成可獲憲法保障的「言論」,沒有文本紀錄,也和發表言論不同,因此並不在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今春判處他們敗訴。

卡特正入稟上訴法院,爭取翻案,社交媒體及人權組織都高度關注。他們擔心此例一開,網上任何點擊動作,包括「推特」(Twitter)「轉載」(retweet)推文,也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捍衛用戶權利

面子書6日對上訴法庭提交陳辭,捍衛廣大用戶的權利。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也向法院提交書面陳辭,力撐「讚」應受保障。

面子書指出,每當用戶「讚」任何網上資訊,其朋友都會讀到相關,因此「讚」是重要言論;而且卡特用滑鼠表達支持某個候選人的想法,與他站在街上宣布支持某人無異。

面子書還稱,其用戶每天「讚」多達30億次,數千萬美國人每天利用面子書溝通;若「讚」不受憲法保障,那麽憲法可保障的言論範圍將極爲有限。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沃洛赫預期,上訴法院很可能推翻原有裁決,因爲無論聲明長短,甚至是像燒國旗這種象徵性言論,都受第一修正案保障。

羅伯茨的律師則否認解僱有政治動機,指部分人被解雇是因助選影響工作環境和諧,或工作表現欠理想。

專家:符號圖畫納「言論」

「面子書」(Facebook)已成爲許多人的重要通訊工具,面子書的「讚」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護,關鍵在于這個用滑鼠點擊圖標的動作,是否算是「言論」。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沃洛赫指出,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草議第一修正案時寫道,法案保障「言論權利、寫作權利、發表意見的權利」。追溯其原意,所謂「發表權利」應包含象徵性言論。

因此1789至1798年的最高法院法官威爾遜,也將「發表權利」應用于出版書籍以外的用途,包括公開展示圖畫或符號。即使國會將麥迪遜的原文簡化成「言論或出版自由」,其意思也不應有重大轉變。

到了近代,美國最高法院一再確立「象徵性言論」受憲法保障。例如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得克薩斯州示威者約翰遜的燒國旗行爲屬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

除了「讚」的爭議,法律界對網絡搜尋器的搜尋結果篩選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障,同樣爭論不休。

歐盟及美國政府正調查谷歌(Google)的搜尋結果,是否偏幫生意合作夥伴、妨礙競爭對手,違反壟斷條例。

谷歌早前的研究報告指出,谷歌、微軟推出的Bing、雅虎搜尋(Yahoo! Search)等搜尋引擎會判斷哪些資料最切合用家需要,與媒體處理新聞的做法無異,理應受第一修正案保障。

但哥倫比亞大學法律教授吳修銘指出,第一修正案保障程式員的設計自由,不表示這一憲法權利須賦予程式員創造的產物。

所謂保護電腦的「言論(自由)」,隻是間接符合第一修正案的立法原意,此法案的真正目的是保障人免受政府審查。他呼籲社會提防商界把保障人權的崇高目標,濫用爲保護商業利益的工具。


資料來源: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index.php?option=com_k2&view=item&id=19761:&Itemid=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