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階段論證摘要
一開使我認為臉書按讚並不違法,經過一些資料的搜尋後,我的立場仍未改變,但這並不代表我認為隨意按讚就是對的行為,如果因此而傷及別人的權益,那便自然該受到懲罰的.
從查詢資料到消化吸收資料,其實是一個頗困難的歷程,因為一開始我就有一個先入為主認為按讚不違法的想法,然而在這個過程中,我開始學習著反駁自己的想法,試著去站在別人的立場思考,而且討論的過程中,我發現這其實是件挺有趣的事情,不僅可以了解別人的想法,也可以從中獲得許多知識.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2012年12月16日 星期日
130208 宋瑞婷 第二階段論證摘要
原本我認為臉書按讚不違法,但是經過論證活動以後我認為在按贊此以行為前需先經縝密的思考,有時不構成違法是因為台灣法律習慣的問題,並不代表此一行為是正確無誤的,也有可能是因為年齡不到法律處罰的規定,所以不要存著僥倖的心態,以為按讚只是心情的抒發管道之一,也千萬不要養成非按讚不可的習慣,以免不經意的觸犯法網,即使你不是有心的!
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網站:
全國法規資料庫
知識加
亞洲週刊
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網站:
全國法規資料庫
知識加
亞洲週刊
臉書按讚恐中毒 網友:心驚驚
http://history.n.yam.com/ebcnews/life/201010/20101006200037.htmlhttp://history.n.yam.com/ebcnews/life/201010/20101006200037.html按「讚」=無聲陷阱!臉書5地雷,你踩到了嗎?
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2376
台灣篇/按讚挨告 多數不起訴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290844.shtml
恐嚇丁國琳 網友按「讚」也送辦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72205327
這樣是否構成誹謗罪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72303772
馬英九是貪汙份子嗎? 李敖:「要揭發馬英九是貪污份子真相」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1082003122
臉書吐怨路人按讚挨告 有無回應皆被遷怒 [新奇新聞]
http://hacome.pixnet.net/blog/post/38402448
李宗瑞的法律問題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_ylt=A8tUwYF7yc1Q.REA9y1r1gt.;_ylc=X1MDMjExNDcwNTAwMwRfcgMyBGNzcmNwdmlkA2p3SnNVOHRVd0ZfOW5lZFNUemVBdFJCNmRxbnBkMUROeVlJQUEwU3kEZnIDeWZwBGZyMgNzZy1nYWMEaXQDZ3AEbl9ncHMDMTAEb3JpZ2luA3NycARwb3MDNARwcXN0cgJaBHF1ZXJ5A4oEc2FjAzEEc2FvAzEEc2VjA3JlbC1zYQRzbGsDdGV4dAR0b1N0cmluZwNbb2JqZWN0IE9iamVjdF0EdnRlc3RpZANUV0MwNzI-?p=%E8%87%89%E6%9B%B8%E6%8C%89%E8%AE%9A%E8%A2%AB%E5%91%8A&fr2=sg-gac&fr=yfp&pqstr=%E8%87%89%E6%9B%B8%E6%8C%89%E8%AE%9A
現在不能按--讚--,請問可以按--幹--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72301363
臉書按讚 多人惹官司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58008&type=%E7%A4%BE%E6%9C%83
臉書按讚可能被告 菲律賓新法惹爭議
http://www.yzzk.com/cfm/Content_Archive.cfm?channel=nt&path=223190271/41ntd.cfm
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鄉民大法庭》─社群網站上對於誹謗言論按讚或分享,是否觸法?
【畫新聞/圖:Ason/法律諮詢:沈建宏律師】

案例:
小華、小雨在社群網站看到小明因勞資糾紛痛罵老闆「畜生、禽獸」並且把老闆疑似與女員工通姦涉及私德之事公布,小華看了該文章後按讚,小雨除按讚之外,還按了分享,小明觸犯了刑法公然污辱及誹謗罪,按讚的小華及按分享的小雨是否觸法?


===============================================
分析:
傳撥媒介隨著科技發達而有不同的形式,然而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以「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為準。本案例中,小華對於小明在社群網站上的發文,僅僅按讚,然按讚是否即為共犯而應繩之以法仍應綜合客觀情狀予以判斷,按讚在社群網站上往往表達的意思僅止於關心事件或基於朋友的立場看到發文的意思,不一定就代表「贊同」發文的立場,故單純按讚尚不能構成公然污辱或誹謗罪,此亦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所採之見解。
然而小雨的情形就不同了,小雨不僅按了讚,還進一步的按分享,將小明的發文散佈出去,如此即能符合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要件,故小雨按分享的行為即可與小明的行為「等量齊觀」,小雨的行為就很可能違法了。總之,網路社會只是以另一種不同的形式參與社會活動,並不因此不受法律規範,各位網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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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資料來源:http://www.8news.com.tw/archives/45302
案例:
小華、小雨在社群網站看到小明因勞資糾紛痛罵老闆「畜生、禽獸」並且把老闆疑似與女員工通姦涉及私德之事公布,小華看了該文章後按讚,小雨除按讚之外,還按了分享,小明觸犯了刑法公然污辱及誹謗罪,按讚的小華及按分享的小雨是否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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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傳撥媒介隨著科技發達而有不同的形式,然而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仍以「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為準。本案例中,小華對於小明在社群網站上的發文,僅僅按讚,然按讚是否即為共犯而應繩之以法仍應綜合客觀情狀予以判斷,按讚在社群網站上往往表達的意思僅止於關心事件或基於朋友的立場看到發文的意思,不一定就代表「贊同」發文的立場,故單純按讚尚不能構成公然污辱或誹謗罪,此亦為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所採之見解。
然而小雨的情形就不同了,小雨不僅按了讚,還進一步的按分享,將小明的發文散佈出去,如此即能符合刑法第309及310條之公然污辱及誹謗罪之「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要件,故小雨按分享的行為即可與小明的行為「等量齊觀」,小雨的行為就很可能違法了。總之,網路社會只是以另一種不同的形式參與社會活動,並不因此不受法律規範,各位網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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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資料來源:http://www.8news.com.tw/archives/45302
網路言論 有自由也有責任
★編輯臺觀點
網路使用者常認為在虛擬空間裡,享有比現實世界更充分的言論自由。透過公開討論,讓各種意見都有抒發管道,落實民主概念的「參與」意涵。遇到爭議事件,只要秉持「理性」而非「情緒」,找到言論自由權與網路秩序的平衡點,就應受到保障,而非一味的約束。
★新聞導讀
五都選舉將於十一月底進行,上週發生兩起與選舉有關的言論自由底線的事件。一是網友改編臺中市長候選人胡志強的競選影片,由於內容嘲諷,引起臺中市地檢署關切,網友認為是網路版的「白色恐怖」。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由年輕支持者為胡自強拍攝的《Hu's girls》短片,因風格獨特,引發網友熱烈討論。網友廖小貓將短片改編,穿插酒店廣告後、配上字幕,反諷臺中市色情業氾濫。地檢署表示,網路影片可能涉及妨害名譽、誹謗等,並意圖使他人不當選。若當事人提告,檢方就會偵辦。
另一起事件則是國內最大的網路社群PTT,收到教育部公文,要求八卦版加強管理不符教學或學術研究目的的政治文章。中央社報導,PTT認為有如回到戒嚴時代。
由於有民眾向行政院長信箱投訴,希望將「意圖左右使用者意向的政黨黨工」請出網路。教育部長吳清基回應,只是提醒PTT,不會嚴格限制,「學生不是什麼都知道,有時需要由有經驗者提醒如何善用網路,要對自己行為負責。」
報導/諶淑婷
在討論網路言論自由前,必須先了解何謂言論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言論自由讓國民可依自己的意願,在公領域自由發表言論,以及聽取他人陳述意見,不必受到政府審查,所以言論自由常被認為是民主中不可或缺的概念。
「不過要注意的是,與自由相對的是責任。民眾表達言論時,也要意識到必須對自己的言論負責。」資策會科法中心數位匯流組副組長郭佳玫說,言論有道德的責任與法律的責任兩種,前者受到公眾輿論與社會觀念拘束,後者則有法律明文規定。所以當公開的言論內容,對他人造成毀謗、侮辱,或是泄漏國家、他人祕密,就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民眾可以在網路論壇或部落格,抒發自己的觀點、情感或政治評論。郭佳玫以「廖小貓事件」為例,廖小貓並沒有在影片中虛構內容,而是加入原本就存在的酒店廣告、新聞影片,雖然修改了口白,但仍屬自由言論容許的範圍內,「他沒有碰觸到侮辱或誹謗底線,只是以調侃方式呈現對臺中市的憂心觀點,只能說是開了很大的玩笑。但因牽涉到敏感的選舉議題,才會引起地檢署注意。」
網路影片 大玩KUSO
臺灣部落格協會理事長潘建志認為,國人還不夠了解「KUSO」的意義,「在網路多媒體發達的現代,幾乎人人都有剪輯影片、配字幕的能力,像廖小貓改編的影片,並非拍攝新東西,而是把許多原有的影片混合、剪接,在日本被稱為『空耳』,也就是幻聽之意,代表虛造的影像,觀賞者不會認為是事實。」這部改編影片大玩雙關語遊戲,但潘建志認為趣味成分高過政治意味,一般娛樂節目中也常出現,並沒有逾越言論自由保障界線。
潘建志說,許多論壇對於會員的言論都訂有基本規則,若是版規無法控制,還有法律可適用,不需要公權力介入。郭佳玫則說:「既然PTT是臺灣大學的學生論壇,就該由學校或論壇本身做限制、管理。言論自由是全民共有,如果網友不滿論壇內容,可以互相討論,而非要求官方力量介入管理。」
國際間曾發生公權力涉入網路言論的事件,潘建志以中國為例,「人權運動者胡佳,只是在網路上發表了五篇評論政治與社會問題的文章,就被判刑三年,許多中國網友不敢在網路上發表言論,造成社會公理無法伸張。」他提醒政府不要太過介入網路言論,以免讓網友失去討論時事的信心,造成民主倒退。
言論不當 學生被告
「在這兩場風波中,小朋友可以從中學習網路言論自由的界線。」郭佳玫說,許多人誤解在部落格上發言是自己的事,就像是在家中批評別人,所以會出現不雅言詞、不實指控。有些學生喜歡在班級網站或部落格中,討論學校事務,有時難免情緒過於激動。郭佳玫提醒,過去政大與淡大都曾有學生因網路言論被提告的案例,所以表達不同意見時,不能人身攻擊,也不可捏造沒有證據的事。
言論自由得來不易,民眾若無法自我控制,反而容易傷害別人,她說:「不管是發表無形的語言或有形的文字,都要對自己負責,要謹記權利越大,責任就越大。」
資料來源:http://www.mdnkids.com/nie/nie_indicate/Unit7/W-991108-15/W-991108-15.htm
謝和弦兇狠譙東家 被告忽變軟哭窮
謝和弦兇狠譙東家 被告忽變軟哭窮
【丁牧群╱台北報導】失控歌手謝和弦又吃官司,他日前在臉書指控經
紀公司「亞神音樂」與他解約,目的是要賺取違約金500萬元,亞神火大向台北地院控告他,除求償100萬元還指定他須在《蘋果》登報道歉。雙方昨到台北地
院調解,謝和弦放低姿態說願登報道歉,但籌不出100萬元,雙方將擇期再協商。
謝和弦有3件官司纏身,而且都是臉書貼文惹的禍。今年8月他在臉書自爆吸食大麻,被檢方傳去驗尿呈陽性,又在臉書暗批吳宗憲拐女孩上床,被吳控告加重誹謗,兩案均由檢方偵辦中。
謝和弦有3件官司纏身,而且都是臉書貼文惹的禍。今年8月他在臉書自爆吸食大麻,被檢方傳去驗尿呈陽性,又在臉書暗批吳宗憲拐女孩上床,被吳控告加重誹謗,兩案均由檢方偵辦中。
被求償100萬
謝和弦的暴走行為令經紀公司亞神音樂很頭痛,日前要跟他解約,並以他的言論、行為傷害亞神商譽,求償500萬元違約金。他竟在臉書砲轟亞神故意以解約賺取旗下藝人500萬解約金,再被亞神求償100萬元,並指定在《蘋果》登報道歉。謝和弦昨到台北地院與亞神人員調解,他同意登報道歉,但表示付不出100萬賠償金,願寫歌相抵,雙方未達共識擇期再談。他離開法院時接受《壹電視》訪問,直呼「之前真的爆炸得太誇張、太嚴重」,還說後悔犯了大錯。
資料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newentertainment/20121207/34689864
面子書「讚」爭言論自由
(華盛頓10日訊)美國弗吉尼亞州數名地方政府員工,由于在社交網站「面子書」(Facebook)「讚」(like)上司競選連任的對手而被解僱後,入稟控告上司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獲得面子書與人權組織聲援。 有分析認爲,若「讚」獲合法地位,將爲社交媒體的言論自由奠定重要基礎。
綜合報導,這場爭議始于2009年夏天的弗州漢普頓縣長官改選,時任縣長官副手卡特某天在面子書點擊豎姆指標誌,「讚」上司羅伯茨角逐連任的競爭對手亞當斯設立的競選網頁。
羅伯茨在面子書發現後非常憤怒,傳召下屬舉行會議。會後,羅伯茨向卡特說:「你是自作自受,競選後你毋須留下。」在羅伯茨當選後約一個月,卡特與另外5名支持亞當斯的同事被解僱。據悉,他們之中的3人曾在亞當斯的面子書上按「讚」。
卡特等人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羅伯茨因不同政見而解僱他們,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他們的言論自由。
但地方法庭認爲,面子書按「讚」不足以構成可獲憲法保障的「言論」,沒有文本紀錄,也和發表言論不同,因此並不在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今春判處他們敗訴。
卡特正入稟上訴法院,爭取翻案,社交媒體及人權組織都高度關注。他們擔心此例一開,網上任何點擊動作,包括「推特」(Twitter)「轉載」(retweet)推文,也不受言論自由保障。
捍衛用戶權利
面子書6日對上訴法庭提交陳辭,捍衛廣大用戶的權利。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也向法院提交書面陳辭,力撐「讚」應受保障。
面子書指出,每當用戶「讚」任何網上資訊,其朋友都會讀到相關,因此「讚」是重要言論;而且卡特用滑鼠表達支持某個候選人的想法,與他站在街上宣布支持某人無異。
面子書還稱,其用戶每天「讚」多達30億次,數千萬美國人每天利用面子書溝通;若「讚」不受憲法保障,那麽憲法可保障的言論範圍將極爲有限。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沃洛赫預期,上訴法院很可能推翻原有裁決,因爲無論聲明長短,甚至是像燒國旗這種象徵性言論,都受第一修正案保障。
羅伯茨的律師則否認解僱有政治動機,指部分人被解雇是因助選影響工作環境和諧,或工作表現欠理想。
專家:符號圖畫納「言論」
「面子書」(Facebook)已成爲許多人的重要通訊工具,面子書的「讚」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護,關鍵在于這個用滑鼠點擊圖標的動作,是否算是「言論」。
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沃洛赫指出,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草議第一修正案時寫道,法案保障「言論權利、寫作權利、發表意見的權利」。追溯其原意,所謂「發表權利」應包含象徵性言論。
因此1789至1798年的最高法院法官威爾遜,也將「發表權利」應用于出版書籍以外的用途,包括公開展示圖畫或符號。即使國會將麥迪遜的原文簡化成「言論或出版自由」,其意思也不應有重大轉變。
到了近代,美國最高法院一再確立「象徵性言論」受憲法保障。例如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得克薩斯州示威者約翰遜的燒國旗行爲屬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象徵性言論」。
除了「讚」的爭議,法律界對網絡搜尋器的搜尋結果篩選是否受第一修正案保障,同樣爭論不休。
歐盟及美國政府正調查谷歌(Google)的搜尋結果,是否偏幫生意合作夥伴、妨礙競爭對手,違反壟斷條例。
谷歌早前的研究報告指出,谷歌、微軟推出的Bing、雅虎搜尋(Yahoo! Search)等搜尋引擎會判斷哪些資料最切合用家需要,與媒體處理新聞的做法無異,理應受第一修正案保障。
但哥倫比亞大學法律教授吳修銘指出,第一修正案保障程式員的設計自由,不表示這一憲法權利須賦予程式員創造的產物。
所謂保護電腦的「言論(自由)」,隻是間接符合第一修正案的立法原意,此法案的真正目的是保障人免受政府審查。他呼籲社會提防商界把保障人權的崇高目標,濫用爲保護商業利益的工具。
資料來源: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index.php?option=com_k2&view=item&id=19761:&Itemid=197
看新聞學法律--「網路『噓文』 當心被告」
看新聞學法律--「網路『噓文』 當心被告」
玩過BBS討論版的人都知道,對文章有不同意見,可以發出所謂的噓文回應,日前有新聞報導指出,有網友因為醫學觀點不同,回了只有你會造謠這樣的話,就被告妨礙名譽,另外也有人對被管制休假的阿兵哥,回了地上菜蟲檢一檢吧,也被告,針對此種噓文回應之行為,刑法有何規範?
【解析】
一、刑法相關條文:
(一)公然侮辱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誹謗罪: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三)訴追條件:
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說明:
(一)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
(二)侮
辱:謂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即刑法上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
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故以行為人於拍賣網頁開留言中,使用「經神方面有問題」、
「沒口德」、「沒水準」、「沒人格」等用語貶損他人,應認被害人其人格地位或社會評價已遭貶損,且網路屬於公開空間,於網路上散播上述言詞,自屬公然侮辱
之情形。(苗栗地院97年易字第1083號)
(三)「公然侮辱」與「誹謗」之區別:
「公
然侮辱」乃指對被害人抽象的予以謾罵,使人難堪之行為;而「誹謗」除有散佈於眾之意圖外,尚須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為必要,是「公然侮
辱」、「誹謗」之區別點,乃在於一為「抽象謾罵」,一為「具體指摘」。例如:被告任意以「詐欺犯」及「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2年
者,已不得充任候補委員」等言語及文字指摘告訴人,而該等用語及文句,復足以使一般人對於告訴人之人格為負面評價,致毀損、貶抑告訴人之名譽,且被告所指
摘之事,非但不能舉證為真實,復全然未加查證,而無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屬實,顯見其主觀上確有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惡意」,難認其係以善意發表言論,無刑法
第 310 條第 3 項前段及第 311 條規定之適用。(高院95年上易字第23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 相關問題:以電子郵件轉寄內容為勸戒他人勿用勿食某類產品 (但未特別指明商家或廠牌名稱) ,是否亦屬網路散布不實謠言之一種?
按刑法上之誹謗罪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成立要件,若轉寄之內容並未特別指出個別商家或產品名稱,尚難遽以刑責相繩。本件擬採否定說。(高檢署 民國91年6月27日 法檢字第0890003992號研究意見參照)
三、綜上,對於他人在網路上之陳述為回應時,請注意並避免回應之內容有該當上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要件之疑慮,以免觸法。
資料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hotlaw/11518310
小心!按讚也會被解雇
還記得2011年美國境內一間公司的員工索薩在Facebook上嘲笑主管工作能力而遭到解雇處份的案例嗎?
現在又有個在Facebook上的活動所引發的職場爭議,不過這次被處份的行為是按讚。同樣在美國,維吉尼亞州一位地方官員解雇了旗下的6名員工,理由是因為他們按了政治對手的粉絲專頁讚,有妨礙辦公室組織和諧的可能。這合理嗎?
接案的法官Raymond Jackson面對這起訴訟的解釋是這樣,因為按讚只是個點擊動作,還不夠充分視為等同於你用透過言語的方式表達你的個人意見,也就是說,按讚並不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受言論自由的憲法保護。
這項解釋引起了一些法律分析師的不認同,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的法律教授尤金.弗洛克在接受時報訪問時就說,雖然按讚只是一個點擊動作,但這個動作確實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這的確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這個訴訟案將會繼續上訴,你覺得按讚應不應該受言論自由的保護呢?如果有一天你真的會因為按讚而被解雇,你真的還敢在Facebook上對任何意見透過按讚表達你的立場態度嗎?
資寮來源: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blog/article.php?id=1412
看新聞學法律--網罵「狐狸精」,30媽媽網友被告
看新聞學法律--網罵「狐狸精」,30媽媽網友被告
在網路上罵別人是「狐狸精」,小心可能吃上官司,有一位被丈夫背叛外遇的媽媽,在婦女網站「Babyhome」上寫下自己痛苦的心情,立刻引來網友同情,還有人發動人肉搜索,把男方跟外遇對象的照片PO上網,結果30多位批評他們是狐狸精、負心漢的網友,都男方被告上法院。
擁有53萬網路會員,全國最大婦女網站Babyhome上的留言板上,有位遭受丈夫背叛外遇的懷孕媽媽,寫下她把老公抓姦在床後,第三者還跑來家中鬧自殺得的痛苦心聲,看到這段留言的網友群起激憤,發動人肉搜索把外遇的黃先生跟第三者的照片PO上網,立刻有人批評他們是狐狸精、負心漢,沒想到黃先生把這30多位罵他的媽媽網友告上法院。
提告的黃先生說,他不堪自己被罵賤、醜、死男人才提告,不過一位被他提告的男網友說他們被告的不明不白。
現在Babyhome已經把所有用負面字眼批評黃先生的文章刪除,同時也通知所有會員,不要在網路上罵人,否則可能隨時都會收到法院傳單了。
【解析】
壹、本篇時事新聞內容,是為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中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等範疇,並有民事侵權行為等損害賠償問題,以下進行簡要說明。
貳、先就於網路上登載丈夫外遇心情之婦女部分,討論如下:
一、刑事部份:
(一)該名婦女於網路上登載丈夫外遇心情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二)刑法條文規定:
(1)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
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三項)對於所誹謗之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2)刑法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
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
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三)自該篇時事新聞以觀,該婦女單純於網路上抒發自己懷孕期間
遭逢丈夫外遇之心情,其目的僅單純抒發鬱悶與痛苦心情,並未
載明丈夫姓名或得具體其人別,更無意圖文字散佈於眾,以指摘
丈夫外遇之事貶損其名譽,是應無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可能。
(四)既無涉及刑法毀謗罪,該名婦女對於丈夫自亦無民事侵權行為
是否成立之問題。
參、該30名網友對該外遇丈夫於網路上留言發表「狐狸精、負心漢
、賤、醜、死男人…」等看法或評價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並可能成立民事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一、刑事部份:
(一)該30名網友對該外遇丈夫於網路上留言發表負心漢等負面看
法或評價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二)刑法法條:
(1)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二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本篇時事新聞中,可查原登載網路心情之婦女並未將其丈夫
姓名或得特定其人別事項記載,是經由「熱心」網友進行所謂
「人肉搜索」動作,特過網路追查出該名丈夫究竟為何人。而
因該名外遇夫之人別已遭特定,所以即便有被提告之留言網友
表示未具體指名評價何人,但因就該網路心情留言與後續人肉
搜索等綜合觀察已足令觀覽知悉評價為何人,是其未具體指明
評價對象之負面評價,仍得認定是對特定人即該婦人之丈夫為
負面評價。法院實務上對於法條公然的定義為不特定之多數人
得共見共聞,而本案中網友於開放之網路部落格上對該外遇丈
夫進行負面評價之留言,即得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二、民事部份:
(一)眾多網友前述公然侮辱行為造成該外遇丈夫名譽受損,該外
遇丈夫得對以上網友提出刑事公然侮辱罪告訴外,尚得請求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二)法條規定: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
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
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因前述網友有前述公然侮辱之行為,並造成該外遇丈夫名譽
受損,即成立民法上侵權行為,是該外遇丈夫自得對前述網友依
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除可請求財產上損害外,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並得請求回覆
名譽之適當處分,即一般常見之登報道歉方式。
資料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hotlaw/11436219
扯!面試先交臉書密碼 侵隱私恐被告
扯!面試先交臉書密碼 侵隱私恐被告
還是影片...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international/10156761/%E6%89%AF%EF%BC%81%E9%9D%A2%E8%A9%A6%E5%85%88%E4%BA%A4%E8%87%89%E6%9B%B8%E5%AF%86%E7%A2%BC%E3%80%80%E4%BE%B5%E9%9A%B1%E7%A7%81%E6%81%90%E8%A2%AB%E5%91%8A
臉書:按讚 應受憲法保障
【聯合報╱華盛頓記者賴昭穎/十二日電】
2012.08.13 02:46 am
美國維吉尼亞州地方法院法官判決在臉書按讚的言論不受憲法保障,美國民權團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資深律師范恩表示,如果在臉書按讚無法受到言論自由保障,憲法第一修正案的立意將被嚴重限縮。
范恩透過聲明答覆本報記者詢問表示,美國最高法院已表明,任何人不論透過何種方式表達想法和意見,都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臉書是數千萬美國人溝通的管道,如果連按讚這種小舉動都不受第一修正案保障,那麼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的立意將受到嚴重限縮。
位於維吉尼亞州的第四巡迴上訴法院已受理「布蘭德對羅勃茲」這起官司,在全案進入審理程序前,臉書以公司名義於上周向上訴法院遞交聲明,主張臉書使用者按讚,應該受到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臉書在聲明中指出,以原告之一的維州漢普頓市警局前副局長卡特為例,如果他站在大街上高喊「我支持亞當斯(羅勃茲對手)參選」,他的發言毫無疑問的受到憲法保障;同樣,他在電腦前用滑鼠在臉書網頁為亞當斯按讚,受憲法保障的權益也不應被剝奪。
美國范德比爾特大學管理及社會學系教授貝瑞,則以「荒謬」來形容地方法院法官的判決。他說,如果上訴法院支持地院的判決,未來老闆將能輕易箝制員工在臉書、推特等社群網路的言論,就連個人部落格和其他網站也會受波及。
貝瑞指出,如果上訴法院駁回,應該比較符合多數人的期待;反之就會出現重大改變,至少對法律界衝擊非常大。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290842.shtml
臉書按讚被炒魷魚 告官…敗訴
【聯合報╱華盛頓記者賴昭穎/十二日電】
2012.08.13 02:46 am
記者鄭超文/攝影在臉書按讚要小心,一旦因此被炒魷魚,恐怕就虧大了。一起司法案件近日在美國引發討論,有六名警職員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位候選人的臉書按讚;連任成功的警長事後將六人開除,六人憤而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障,引發爭議。
這起官司引發關注,在於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判決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他在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insufficient speech),無法受到憲法保障。
但原告對地院法官的判決不滿,已上訴到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未來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為何,備受矚目。
這起「布蘭德對羅勃茲」官司源於二○○九年的警長選舉。判決書指出,美國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警長在當年十一月改選,警長羅勃茲爭取連任,但布蘭德等人在競選期間卻跑到另一位參選人亞當斯的臉書按讚。羅勃茲發現後大怒,立刻召開內部會議,表示自己想當多久就當多久;還對副警長卡特說,「選後你就給我滾蛋。」
羅勃茲當選後,立刻請六位原告和六位雇員捲鋪蓋走路,原因包括預算緊縮、工作績效欠佳及「行為舉止破壞辦公室和諧與效率」等。但布蘭德等人認為羅勃茲秋後算帳,一狀告上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羅勃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不過,地方法院在今年四月的判決卻引發爭議,承審法官傑克森判決原告敗訴。
傑克森在判決書中以其他和臉書貼文有關的訴訟案為例,認為布蘭德等人並未具體陳述個人意見,只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受到憲法保障;在缺乏事證的情況下,讓法院去推測原告的特定意見陳述並不適當,在臉書貼文可視為關切公共事務,但法院不認同布蘭德等言論足以獲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290839.shtml
峇里島裸泳照PO臉書 怒告姊妹淘
峇里島裸泳照PO臉書 怒告姊妹淘
台北市一群姊妹淘今年10月相約到峇里島度假,並在飯店裸泳嬉鬧,返國後,一女裸泳照被好友放上臉書,3點若隱若現,引發網友瘋狂點閱,被害人因而得了憂鬱症,怒告好友涉嫌妨害秘密。警方調查發現,當時姊妹淘一行4人共赴峇里島自由行,某晚在飯店泳池開趴狂歡,4女一時興起,赤裸躍入泳池嬉鬧,其中一女抓起手機,拍攝好友的裸泳照,還在返國後,將該照上傳至臉書供親友觀賞。
被害人認為,拍攝當下她就制止,但好友不僅沒有將該照刪除,更在她不知情的狀況下,擅自將不雅照上傳網路供人點閱,不只侵犯個人隱私,還害她身心受創,罹患憂鬱症。
警方指出,被告女子已經撤除臉書的照片和留言,並向好友道歉,但好友不肯原諒,警方表示,如果將三點全露的照片放上網路,被告女子還可能再吃上一條妨害風化罪,目前依妨害秘密罪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http://www.nownews.com/2012/11/17/138-2874002.htm
美國六警臉書按讚 遭上層炒魷魚
喜歡在臉書上按讚的民眾,在台灣或許還無須負擔法律刑責,但在美國可就不同了!美國有六名警察,因為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個候選人的臉書按讚,結果連任成功的警長在事後將六人開除,六個人不滿被秋後算帳,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障,引發爭議。
在臉書上看到朋友的言論,不少民眾都習慣按個讚,但一被炒魷魚就虧大了,最近美國一個司法案件,就是按讚引起廣泛討論,有六名警察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個候選人臉書按讚,事後遭到連任成功的警長開除,六人控告他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不過法院法官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憲法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無法受到憲法保障,判決原告敗訴。
律師溫令行:「如果在臉書上單純按讚,去附和別人誹謗的PO文,這個按讚的性質,只不過是單純的表示說,我看過並不一定的表示我支持,所以並不會因此而受到刑法的追訴。」美國律師也以荒謬來形容,但在台灣按讚有沒有需要負上法律責任,雖然在法院也有不少案件是在臉書上按讚或發表言論而衍生出糾紛,但台灣法界多數傾向按讚只是臉書使用者的習慣,不代表真的認同,多數不起訴,但律師提醒,按讚發表言論都在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但只要按讚又轉載,就可能涉及刑法問題。臉書按讚一個動作,美國、台灣法界解釋各有不同,不過因為臉書發表言論按讚衍生糾紛不少,網友要發表言論前先搞懂法律以免觸法。
資料來源:http://history.n.yam.com/ebcnews/society/20120814/20120814715951.html
敵營臉書按讚 被炒告違憲
【李寧怡╱綜合外電報導】在臉書(facebook)按「讚」,算不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美國法院即將作出歷史性判決。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治安官羅伯茲2009年競選連任時,其部屬卡特在對手的臉書粉絲頁按讚,選後遭解僱。卡特控告羅伯茲違憲,臉書與美國最著名民權團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皆出面支持。
就像「連署簽名」
羅伯茲當選連任後,卡特與另5名不支持羅伯茲的公務員全都丟了飯碗。他們在2011年提告,今年1月遭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判決敗訴。傑克森認為,只是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構成可獲《憲法》保護的言論,要有實際的文字陳述才算數。
現在聯邦上訴法院即將審理此案,臉書與ACLU皆已遞交支持卡特的法院文件,臉書指「在21世紀按『讚』,就像過去的連署簽名」;ACLU則說,按「讚」就像汽車保險桿上的口號貼紙,都應受《憲法》保障。如今「讚」按鈕在網路上無所不在,此案判決將形成判例,備受矚目。
現在聯邦上訴法院即將審理此案,臉書與ACLU皆已遞交支持卡特的法院文件,臉書指「在21世紀按『讚』,就像過去的連署簽名」;ACLU則說,按「讚」就像汽車保險桿上的口號貼紙,都應受《憲法》保障。如今「讚」按鈕在網路上無所不在,此案判決將形成判例,備受矚目。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
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資料來源: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TVBS新聞:臉書被駭飆國罵被告 市議員喊冤
TVBS新聞:臉書被駭飆國罵被告 市議員喊冤
台北市議員劉耀仁臉書被駭客入侵,到處發送髒話跟三字經,雖然在短時間內就請助理刪除,沒想到最後卻被網友提告公然侮辱,現在案件警方正在偵辦中,讓劉耀仁覺得很無辜,因為當時他正在議會質詢,根本不可能上網,也強調只好定期更換密碼。沒事上Facebook,卻看到成串髒話,台北市議員劉耀仁臉書被駭客入侵,到處發送三字經,雖然趕快請助理刪除,但還是被對方提告。台北市議員劉 耀仁:「朋友還問我說,你是心情很不好嗎?你怎麼會講出這種言語,被駭已經夠衰了,你還要告我,當然覺得很無辜啊,反正這件事情絕對不是我們辦公室做 的。」
滿腹委屈,因為帳號已經至少被盜2次,他也強調當時他正在議會質詢,根本不可能上網留言,只是這次駭客假借名義,到處留髒話,難道無法可管?劉耀仁:「公眾人物的網頁真的要加強管理,現在我就要求我的助理,每2個月密碼一定要更換過。」
警方強調案件已經在偵辦中,鎖定ID,要揪出亂留言的網友,只是網路駭客身分難以釐清,對方又覺得備受侮辱,劉耀仁只好馬上更改臉書密碼,才不會再有無妄之災。
資料來源: http://www.wretch.cc/blog/LiuYJ/23404148
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
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
有無回應皆被遷怒 「真的很倒楣」
2011年10月22日
【蔣永佑、郭芷余╱綜合報導】臉書(Facebook)按「讚」也被告?專賣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2年前另辦《滾》雜誌經營不善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甲都被告,前員工Eric向《蘋果》投訴:「(胡)欺人太甚!」
全案發生在去年8月3日,夠壞堂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癡在耍喔?」曾在《滾》雜誌工作也被欠薪的Eric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以後誰還敢玩」
Eric表示,po文者是前同事,大家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我是呼應我們的不愉快經驗,當老闆的告小員工,連按『讚』的無辜路人甲也不放過,不是很過分嗎?」許小姐則說,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不認識胡晶南,僅輾轉看到朋友臉書網誌之後,隨意按個「讚」沒留言,「這樣也被告的話,以後誰敢玩臉書?真的很倒楣!」
胡晶南創立「夠壞堂」、「金玉滿堂公司」、「英屬馬汀公司」等,曾代理歐洲知名潮鞋「Dr. Martens(馬汀大夫)」、「trippen」和潮T。
老闆假刷卡申貸
去年4月胡男利用家人信用卡「假消費、真刷卡」,藉此向銀行擴張信貸額度達4億元,該案仍在雄檢偵查,而胡男也因為發不出薪資把公司轉手他人,《蘋果》多次撥其手機,但無人接聽。
未表意見難入罪
律師廖芳萱說,若外人猜不出po文內容罵誰,就不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律師李育敏說,在臉書按讚僅代表贊同文章內容,只要沒留言表示個人意見就不能入罪。但律師林家慶提醒:「若網友轉貼他人不當言論,導致更多人看到留言,仍可能面臨民事求償。」
使用臉書避免觸法須知
◎留言應避免明示或暗示性交易,也不得使用恐嚇、侮辱性及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他人名譽的言論
◎避免張貼虐待動物的照片、影片或訊息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
◎不得刊登具療效的藥品說明
◎不可販賣違禁品或須經政府特許才能販售的物品
資料來源:律師林家慶、鄭伊鈞
資料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022/33757855
女童沉迷網路遊戲 洩漏家長個資遭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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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朋友上網玩遊戲,家長可要小心落入詐騙圈套!一名年僅十歲的女童沈迷網路遊戲,歹徒在聊天室逮到機會,假裝是被害人的同班同學,謊稱可以協助取得免費遊戲點數,藉機套出被害人的手機號碼及身份證字 號,再利用被害人的個資購買遊戲點數,家長直到收到電信帳單才知道女童受騙,趕緊報警處理。網路遊戲「唯舞獨尊」鎖定年輕族群,上市後造成一股風潮,一名 家住新北市瑞芳區、就讀國小四年級的方姓女童,上個月就在家中上網玩「唯舞獨尊」網路遊戲時,一名自稱「戀滿情斷」的角色進入聊天室內找她聊天,以「猜猜我是誰」的詐騙手法,讓她誤認對方是班上學號15號的同學「婷婷」。
兩人開心交談一陣子後,假冒同學的歹徒謊稱能取得免費的遊戲點數,但必須提供手機號碼及申請人的身份證字號。女童不疑有他,告訴對方手機是父親申請的,還透露父親的身份證字號,沒多久就有一組密碼傳到手機,女童也一五一十把密碼告知對方。
接著歹徒又要求女童提供家裡電話,這時她才起疑,質問對方到底是誰?歹徒發現身份被拆穿,立刻下線消失無蹤。後來女童父親收到電信帳單,發現莫名其妙被扣款購買一千元的遊戲點數,向瑞芳警分局報案。
警方循線查出,和女童聊天的是一名住在宜蘭、有詐欺前科的21歲游姓男子
警方表示,這名小四女童可算是詐騙案中年紀最小的被害人,而新興網路遊戲詐財手法,類似MSN購買點數詐財,詐騙集團的目的就是要套取被害人手機號碼及申 辦人的證號。但因為利用手機購買點數隻限小額購買,被害人才沒有蒙受重大損失,並呼籲個人資料千萬別外洩,以免遭歹徒利用。
文章來源:http://163.32.219.6/blog/u882061/68
臉書罵同學畜牲 9人判賠24萬
臉書罵同學畜牲 9人判賠24萬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12.07.28 02:27 am
詹姓少年一年多前在高雄高工就讀時,遭9名同學在臉書上以「畜牲」等字眼辱罵或恐嚇,他對9人及其家長提告,高雄地院法院判決9人各應賠償他2或3萬元,合計24萬元。
判決書指出,被告9人均為詹姓少年的同班同學,前年10月29日他們在臉書辱罵詹,被高雄少年法院裁定告誡、訓誡處分確定後,其中5人又在前年12月7日與去年1月30日,在學校教室辱罵詹,詹因而請求名譽上的損害賠償,每人各15萬元。
被告9人辱罵或恐嚇的字眼有:「你最好能留到畢業,畢業那天最好跑快一點」、「畜牲就是畜牲」、「不過就是俗仔一個」、「打死牠」等。
被告等人辯稱,他們經常無故被詹騷擾、欺負,校方對詹長期輔導,對詹無可奈何,僅能要求他們不要理會詹。這不是學校霸凌事件,而是他們為避免被詹欺負,才出言抵制。
法官表示,被告等人指詹姓少年在學期間,曾刺破他們的腳踏車輪胎,罵他們「臭矮子」、「臭胖子」,但他們未能舉證,就算是真的,這種發生原因有別的侵權行為,並不適用於民法過失相抵的原則,因此被告等人得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詹姓少年一年多前在高雄高工就讀時,遭9名同學在臉書上以「畜牲」等字眼辱罵或恐嚇,他對9人及其家長提告,高雄地院法院判決9人各應賠償他2或3萬元,合計24萬元。
判決書指出,被告9人均為詹姓少年的同班同學,前年10月29日他們在臉書辱罵詹,被高雄少年法院裁定告誡、訓誡處分確定後,其中5人又在前年12月7日與去年1月30日,在學校教室辱罵詹,詹因而請求名譽上的損害賠償,每人各15萬元。
被告9人辱罵或恐嚇的字眼有:「你最好能留到畢業,畢業那天最好跑快一點」、「畜牲就是畜牲」、「不過就是俗仔一個」、「打死牠」等。
被告等人辯稱,他們經常無故被詹騷擾、欺負,校方對詹長期輔導,對詹無可奈何,僅能要求他們不要理會詹。這不是學校霸凌事件,而是他們為避免被詹欺負,才出言抵制。
法官表示,被告等人指詹姓少年在學期間,曾刺破他們的腳踏車輪胎,罵他們「臭矮子」、「臭胖子」,但他們未能舉證,就算是真的,這種發生原因有別的侵權行為,並不適用於民法過失相抵的原則,因此被告等人得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http://city.udn.com/54532/4851019?tpno=0&cate_no=0
2012年12月5日 星期三
臉書僅轉貼未評論或加註,非誹謗?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88749&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0971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30/today-art2.htm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88749&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09713
史上最多被告人? 許博允將告7000網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30/today-art2.htm
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223/33908437/
臉書按讚遭告! 台檢認「只是習慣」多不起
http://tv.fanswong.com/movie-11808-%E3%80%90%E4%B8%AD%E5%A4%A9%E3%80%91813%E3%80%80%E8%87%89%E6%9B%B8%E6%8C%89%E8%AE%9A%E9%81%AD%E5%91%8A%EF%BC%81%E3%80%80%E5%8F%B0%E6%AA%A2%E8%AA%8D%E3%80%8C%E5%8F%AA%E6%98%AF%E7%BF%92%E6%85%A3%E3%80%8D%E5%A4%9A%E4%B8%8D%E8%B5%B7%E8%A8%B4.html
臉書按贊也被告? 潮店老闆欺人太甚!
http://www.youtube.com/watch?v=-pEPFkjcxqk
新北市網友臉書按讚結果被告毀謗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wHcX0hPh7Y
在臉書(facebook)按「讚」,算不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http://blog.roodo.com/lchintwnews/archives/20400184.html
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longjianfei/2010/07/04/59863
http://i17.tw/?p=2711
[新聞] 傳葉少爺母告按讚8萬臉書網友? 陳岡逸父:有啥臉告
http://pt.av383.com.tw/viewthread.php?tid=1095&extra=page%3D1&frombbs=1
facebook罵人瘋子其他人按讚可以一併告嗎?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51805041
按讚灌水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20927/KFMSZLNPFCE1Y.shtml
按讚灌水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20927/KFMSZLNPFCE1Y.shtml
facebook 網路公然侮辱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0112500953
資料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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